经查,犯罪嫌疑人吴某、刘某在担任该企业采购总监、高级采购工程师期间,利用可指定配件供应商及下发订单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位于广东的某供应商负责人董某、刘某涛贿赂款800余万元,多次收受位于江苏的某供应商负责人殷某贿赂款100余万元。
作为对于两家供应商的回报,犯罪嫌疑人吴某、刘某向两家供应商累计下订单640余笔,总金额逾1.9亿元,采购单价平均高于市场价6%至12%不等。更有甚者,在明知供应商提供的部分配件性能检测结果显示未达到公司采购标准的情况下,两人为牟取不法利益,仍采取默许、放任等方式,纵容不合格产品流入公司采购范畴,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极大损失。
为使作案更隐蔽,吴某、刘某还与供应商董某、刘某涛、殷某等人商定,将贿赂款通过多名中间人层层转账至自己亲友账户,用于日常消费、购买理财产品等用途。
判决结果:2024年9月,浦东警方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将上述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目前本案正在法院审判阶段。而据该企业表示,案件的成功侦破,不仅帮助企业清除了内部"蛀虫",整顿了企业内部环境,更使公司的配件采购成本直接下降10%,让企业能够集中资金和精力搞研发。
你以为你在平台购物,实际上却只是参与了一场精心设计的"货物消失术"。在江苏无锡某区,外卖配送站站长和副站长联手,优先截留想要的货物,让优选品变次品甚至"没品",消费者被蒙在鼓里,购物平台成了"冤大头"。
2022年1月起,无锡某区消费者在某优选平台购物时,经常遇到"乌龙"。订购的日用百货、生鲜果蔬缺斤少两,一些货物以次充好,还出现了保质期临期的情况。一时间,消费者涌入平台交涉退赔,双方都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在接连收到投诉后,该平台风险管理部门对配送站每日上报的货物缺失、损耗数据和监控视频进行交叉比对,发现配送站站长赵某与副站长臧某存在多次藏匿货物的异常行为,随即报警,揭开了这出"外卖不翼而飞"的幕后戏码。
经审查,因业绩持续下滑,账面亏空,赵某与臧某打起了钻平台制度漏洞的主意。起初,他们利用0.5%的货品损耗率,合伙藏匿米、油、蛋、蔬菜等货物,虚报为损耗,再将上述货物以七折价格转售给周边小超市,套现牟利。
随着胃口增大,赵、臧二人与部分骑手串通设计"闭环操作":骑手拍照伪造送达凭证后立即取走货物;消费者发现购买的货物有问题,以"无条件赔付"向平台投诉索赔,由平台支付赔偿;赵、臧二人则将截留货物销赃分利。经审查,赵某参与侵占货物价值共计12万余元,臧某达10万余元。前不久,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臧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10万元。
外卖怎会凭空"消失"?漏洞在于人的贪欲。或许,赵某和臧某最初确是为了给站点"救急"才出此下策,利用0.5%的货品损耗率来缓解经营困境,但这终究不是起死回生的根本办法。当他们的心态从不得已变成不满足,整个事态就已失控。从利用损耗率到精心设计"闭环操作",从填补账面亏空到串通牟利,二人的行为逐步升级,人性的弱点显露无遗。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这个过程中,快捷的赔付流程被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的投诉反而成为内部"蛀虫"牟利的工具。这种将聪明才智用错地方的"创新",最终让他们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不过,"聪明人"别忘了——能消失的只是赃物,逃不掉的永远是法网。
2025年11月,某制造企业盘点物资时发现,仓库内电缆数量与库存清单严重不符,经过筛查发现竟有数十卷电缆失踪,价值数万元,该企业负责人立即报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通过调取监控发现,案发时段有两名可疑男子出入厂区。监控中的男子刻意选择监控盲区行走、停留,致使监控无法清晰捕捉其面部和体貌特征。究竟是惯犯流窜作案?还是有人暗藏猫腻?随着警方深入调查,一起安保人员监守自盗案浮出水面。谁也没想到,曾经守护企业财产安全的保安队长,竟是这起盗窃案的作案人员。王某于2022年入职公司,凭借机灵的性格很快便升到保安队长的职位,负责厂区的安保和队伍管理。2025年初,王某被调往另一小区继续任职保安队长。到了11月,王某因花钱大手大脚,收入开始入不敷出,便有了"搞点钱"的想法。于是他把目光投向了自己的老东家。作为该厂区的前保安队长,王某对这里的环境十分熟悉。他清楚地知道哪里存放了贵重物资,哪里的监控已经损坏,而存放成卷电缆的仓库恰好位于监控死角。王某找到了长期在周边回收废品的张某,和他说了自己的计划,两人一拍即合,打算一起去厂里偷些电缆倒卖。
2025年11月11日深夜。王某凭着脸熟与当天值班的保安打了声招呼,便与张某驾车顺利进入厂区。随后二人绕开监控进入仓库,将多卷价值不菲的电缆全部装入汽车后备箱,完成后二人迅速离开。他们自以为能够瞒天过海,却没想到,警方通过出入厂区和仓库大楼的模糊监控片段,又调取同时段厂区周边监控,最后反复对比研判依旧锁定了二人身份。2025年11月,王某与张某分别被抓获归案。2026年3月20日,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王某、张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判决结果:2026年4月15日,经江苏省常州经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近年来,伴随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互联网大厂内部腐败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的互联网公司工作人员,为了追求所谓销量数据,通过第三方公司在本公司平台上实施虚假交易并领取公司补贴,误认为只要自己不分钱就不构成犯罪,最终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受到刑事法律的严厉惩处。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为了刷单冲量,利用其在某公司电商部任职期间拥有的职务便利,通过同案犯张某等人控制第三方公司在本公司平台上实施虚假交易,骗取公司补贴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李某本人并未从中获利。案发后,李某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李某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剩余钱款损失。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即单位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该"占为己有",并非仅指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让第三人非法占有,核心在于排除单位对财物的占有和支配,造成单位财产损失的后果。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作为某公司电商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张某等人控制第三方公司在本公司平台上实施虚假交易,骗取公司补贴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澎湃新闻、检察日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案为鉴知敬畏,警钟长鸣守初心。
每起案例都是一面镜子,映照得失正反;每声警钟都是一次涤荡,叩问信念本心。当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筑牢思想防线、制度防线、行为防线。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