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订单、私自挪用公司货物,销售总监王某将职权沦为谋私工具,一时贪婪终食恶果。
2022年9月,王某入职深圳市A公司,担任销售总监一职,主要负责公司生产的投影仪显示屏销售工作。2023年1月至2月,王某与B公司洽谈业务,对方有意订购1万个显示屏,后B公司因转型升级等原因取消了与A公司的订单,但王某并未将这一情况反馈给公司老板,A公司依然生产了这批货物。
生产完成后,王某以送货给B公司的名义将这批货物从公司拉走,本想自找销路,不料路遇一位债主,就将这批货物抵偿了自己的债务。回到公司后,为掩盖事实,王某在送货单上随意编造了一个"李某"的名字作为收货人签字,让老板误以为订单已完成。
2023年4月,到了约定的收款日期,A公司仍未收到货款,老板要求王某和他一起前往B公司核实。至此,王某伪造订单、私自挪用公司货物的事实就此败露,涉案金额17万余元。
公安机关接被害单位报案后展开侦查。2024年4月,王某经电话传唤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2025年8月26日,宝安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近日,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17万余元。
培训学员高额介绍费被随意支出,分包关系被虚增交易环节,公司的利润款被莫名截留……2022年冬天,对于山东青岛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寒冬,随着大量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新项目被"内鬼"实际控制的"同行"一一撬走,公司业绩接连下滑至亏损冰点,由于面临欠薪风险,部分高精尖人才纷纷出走,这家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眼看走向穷途末路,用老员工的话说就是"公司已经躺进了'ICU'"。庆幸的是,经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内鬼"终被揪出,公司得以健康发展。
"老领导把单某当自己的孩子一般,往职业经理人的方向重点培养,没想到他竟然这么不争气。"科技公司副董事长李某回忆道。28年前,单某走出大学校门,以"高才生"身份进入科技公司,因表现出色很快获得公司董事会青睐,逐步晋升为公司总经理。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面对权力诱惑和巨额利益,单某开始中饱私囊,一步步坠入深渊。
"公司的账对不上,培训学员介绍费怎么支出这么多?"审计人员的疑惑,揭开了公司主营业务背后"暗度陈仓"的戏码。
专项技术学员培训业务一直是科技公司的优势项目,收益可观。为增加报名学员数量,经单某提议,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奖励政策:个人介绍一名学员,公司奖励1500元至2000元;中介公司介绍学员,公司按照培训费的40%支付介绍费(5200元至6000元不等)。正是这项政策给了单某可乘之机。2020年至2023年,单某与时任科技公司副总经理的陈某串通,通过伪造结算单及付款申请单等方式,将个人介绍学员虚构为中介公司介绍,骗取科技公司培训学员介绍费共计58万余元。
"公司收回的利润款怎么跟合同约定款项不一致?"带着这个困惑,办案人员追踪发现单某二人侵吞公司财产的另一捷径。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单某、陈某发现某项目转包合同价高出竞标价23万余元,二人为侵占该部分利润,安排自己实际经营的乙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乙公司将项目转包给丙公司实际施工,丙公司将工程款打入乙公司账户,单某扣除23万余元差额后将款项转入科技公司账户。
然而,这笔23万余元的利润款并不是他侵吞公司财产的最大一笔。办案人员顺藤摸瓜,继续追查,发现这已经不是单某、陈某第一次这么操作了。早在2020年12月,单某、陈某就利用分包科技公司项目的职务便利,在确定某项目需由丙公司完成的情况下,虚增交易环节,将该项目先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再将该项目交给丙公司完成,借此侵占科技公司利润70余万元。
"学员介绍费没有问题,是介绍人自愿将业务挂在中介公司的。""不知道这笔23万余元利润款差额为何留在乙公司账户,我不管公司账户。""让丙公司用乙公司名义做,是为了能让其顺利中标!"面对承办检察官的讯问,单某竭力辩解。
经多方调查取证,检察官将单某的辩解逐一击破。针对单某称介绍人是自愿通过中介公司获取学员介绍费的辩解,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逐一查明介绍人身份情况,并调取介绍费的所有银行流水,追查介绍费的流转去向。最终发现,个人介绍人均系科技公司员工,他们并不知晓中介公司的存在;在员工获得1500元左右介绍费后,40%的介绍费与个人介绍费的差额被汇至单某账户。
针对单某在丙公司承揽的项目中侵吞科技公司财产的相关辩解,承办检察官通过调查正常市场承包价格、科技公司项目发包流程以及单某是否与竞标方串通报价等事实,固定丙公司承接项目具体经过的相关书证,补充证人证言,最终认定,单某、陈某向科技公司董事会隐瞒乙公司由其二人控制、经营的事实,在确定该项目需由丙公司完成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虚增交易环节,将该项目先询价招标并由乙公司中标,再分包交由丙公司完成,将科技公司本应少支出的71.3万元由乙公司占有。
经过调查,单某、陈某充当"内鬼"侵占公司利益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遂作出下述判决。
判决结果:2024年2月23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对单某、陈某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20日,李沧区法院一审判处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单某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2月13日,青岛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场中,总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滋生错误念头:"公司货款先用来还私债,等宽裕了再还,应该没人发现""只是借用几天,又不是不还"。殊不知,正是这些糊涂的想法,让一些人逐步触碰法律红线,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近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封某提起公诉。
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封某在湖南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主要负责向公司经销商收取应收货款。这一岗位本承载着公司的信任与托付,封某却将其当作谋取个人私利的"捷径",利用职务便利一步步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任职期间,封某多次在收取经销商货款后,未按公司规定及时上交,而是私自截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封某通过个人微信、银行账户,先后收取邵东市某科技经营部等多家单位的货款,累计金额达302487元。上述款项均被其截留挪用,未按规定上交公司,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封某仅于2025年3月11日、3月20日分两次向公司归还5600元,尚有296887元资金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25年9月17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此前,封某已于2025年2月6日与湖南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还款承诺书,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判决结果: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认为,封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充分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处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其继续退赔公司被挪用的全部资金。
2024年6月,某物流公司总公司的电脑自动报警,显示有人在备份公司客户信息。经工号查询,工作人员查明系贵阳某物流公司仁怀市茅台镇经营分部仓库管理员吴某在采集客户信息。该总公司随即监控吴某电脑,发现其与该公司销售经理罗某、该公司茅台镇经营分部经理陈某等人建立微信群,商讨获取客户信息事宜。该总公司立即报警。
同年7月,仁怀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7月22日,吴某和陈某在该公司某物流点被抓获,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据罗某交代,2024年5月,某商贸公司物流总监李某通过他人介绍与其取得联系。该商贸公司在某平台销售酒水,客户下单后,该公司只能获得客户的虚拟信息,而承担运输的物流公司能够掌握客户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真实信息,但不对外提供。
李某为获取客户真实信息进行二次营销,通过给目标客户发"感谢信"邮件的方式,向该物流公司下单,该物流公司给李某提供对应客户个人信息,李某则按每单4.2元至10.2元不等价格以快递费方式支付给物流公司。
罗某、陈某答应了李某的要求。随后罗某与李某以贵阳某物流公司和某商贸公司名义签订了《货运代理服务合同》。罗某、陈某安排吴某根据商贸公司的订单从该物流公司业务平台提取收货人的个人信息。吴某起初手工抄录,后使用软件批量导出客户信息,并提供给李某。
2024年7月31日,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交代自己为套取公司客户信息向物流公司下单的犯罪事实。经查,2024年5月至7月期间,李某共计从该物流公司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吴某在提取信息过程中通过激活快递单号并拦截签收的方式,获得该物流公司返利4050元。
10月25日,该案被移送至仁怀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罗某、陈某、吴某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提供物流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提供给李某,4人的行为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罗某、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吴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24年11月25日,仁怀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下述判决。
判决结果:经贵州省仁怀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罗某、陈某、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罗某、陈某、吴某3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物流快递行业。
某知名快餐连锁企业南通分公司的出纳员,利用职务之便七年侵吞公司资金逾千万元。更让人吃惊的是,案涉公司内部会计审核、外部财务审计层层失守,账户亏空千万竟丝毫未觉。直到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自首,该案才浮出水面。6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犯罪嫌疑人云朵(化名)批准逮捕。
认识云朵的人都知道她出手阔绰,是个"富婆"。不光自己买入豪车,还出资给男朋友开店、买车。和朋友吃饭唱歌,从来都是她来掏钱买单。她还特别喜欢皮草,前前后后购入了十几件皮草。她说,穿了皮草后感觉自己雍容华贵,这种奢华的感觉让她沉醉。可是云朵每月的收入只有两千多元,如此庞大的开支,钱从何来呢?
原来,云朵是一名快餐企业南通分公司的出纳,负责公司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等事宜,每年经手的款项高达数千万元。看着经手的笔笔巨款,联想到自己微薄的薪水,云朵的心态失衡了,开始琢磨着如何从自己掌管的"一亩三分地"里捞点外块。
2011年,云朵发现总公司对资金申领的审核比较宽松,她觉得"捞钱的机会"来了。云朵开始以各种名目向公司申领大笔资金,这些钱除了支付员工工资、供货商货款、公司水电房租等公司正常开支外,多余的钱她用支票从银行支取供自己花销。这时候的云朵还有所忌讳,毕竟通过支票从银行支取现金需要加盖财务印鉴,不太方便而且风险较大。
2014年,银行推出了转账取现功能。云朵眼前一亮,立刻将公司的账户绑定到银行卡。有了这张卡,云朵便可以将公司账户的钱直接划转到公司银行卡,并进而肆无忌惮的从公司银行卡转账到自己的个人银行卡上。通过这种方式,云朵疯狂作案,根据已查实的事实,2013年3月至2018年4月,云朵先后将1000余万元的单位资金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挥霍。
云朵的作案手法算不上高明,一次简单的银行对账便会暴露无遗,这一点也在云朵的意料之中。为了应付每月会计对银行对账单的审核,云朵从银行取回对账单后,马上依样画葫芦重新做一份假对账单,把用于自己支出的银行流水全部删除。可是,银行流水可以作假,银行公章造假却没有那么容易。云朵只能拿着没有银行印章的对账单,忽悠会计说银行忘了盖章。几次下来,会计习以为常,竟然不再追究对账单没有银行盖章的事情。就这样,云朵用没有银行印章的假对账单竟然应付了7年的内部会计审核。
内部风控失守,外部监控同样脆弱。2012年开始,该餐饮企业开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进行财务审计,其中重要一项就是核对公司银行账户余额。然而,会计师事务所把银行询证函直接寄给了出纳云朵,由云朵拿着询证函去银行核对余额,并由银行盖章确认账户余额与询证函上的余额一致。这样的询证显然难不住云朵,拿到询证函的云朵,通过伪造询证函顺利拿到了银行"核对一致"的确认,再替换成真的询证函发回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开始,询证有了"升级版",会计师事务所直接邮寄询证函到银行,不再由出纳经手。为了能拿到询证函,云朵到银行谎称询证函有误,因为是"老面孔",银行工作人员竟然信以为真,将函件交与云朵。云朵故伎重施,继续通过造假从容腾挪在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和单位之间,顺利地通过了一次次的财务审计。
日子虽然过得逍遥,但随着账面窟窿越来越大,云朵内心的恐惧也与日俱增,2018年4月,云朵承受不住内心的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这家全国知名的餐饮连锁企业在这七年里,竟然从未发现公司账户已经亏空了千万元。
以案为鉴知敬畏,警钟长鸣守初心。
每起案例都是一面镜子,映照得失正反;每声警钟都是一次涤荡,叩问信念本心。当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筑牢思想防线、制度防线、行为防线。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