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发布

《中国企业反舞弊调查报告(2026)》
  官方解读

审计监察视角:需要重点关注的十个信号

报告概况

调查样本与解读范围

《中国企业反舞弊调查报告(2026)》基于企业反舞弊联盟成员企业在线调查编写,超400家企业参与,其中上市公司占50%,覆盖样本企业报告期内发生的2750起舞弊案件。为便于审计、监察条线准确把握《报告》要点并将其转化为具体工作,现从审计监察视角对《报告》反映的十个信号解读如下。需要说明的是,样本企业以联盟成员为主,多数已建立内部审计与举报机制,代表治理基础较好企业的水平;相关比例多为多选题结果,合计可能超过100%,宜用于观察趋势与结构,不宜直接外推为全行业绝对值。

第一部分 · 总体态势

发生率下降,持续时间延长

2025年,样本企业总体舞弊风险为63%,连续第三轮下降;但案件平均持续时间由2019年的11个月、2022年的13个月延长至15个月,为三轮最长。发生率下降与持续时间延长并存,表明"防止发生"与"及早发现"是两项相互独立的能力,前者不能替代后者。持续不足6个月的案件平均损失148万元,超过25个月的案件达1596万元,约为前者的10.8倍——损失主要在"未被发现的时段"内累积,缩短发现时长应成为审计监察工作的核心目标之一。

63%
总体舞弊风险 · 连续第三轮下降
15 个月
案件平均持续时间 · 三轮最长
10.8 倍
超25个月案件损失倍差 · 148万→1596万
图1 三轮调查舞弊风险发生率与案件总数
图2 案件平均持续时间与不同持续时间的单案平均损失

第二部分 · 十大信号

需要重点关注的十个信号

01

案件高发环节向生产环节转移

销售(27%)、采购(18%)案件占比经多年重点防范后显著下降,生产环节占比由4%、8%升至16%;舞弊人员所在部门中,生产或运营部门以36%居首,上市公司达43%。生产环节舞弊多围绕废料处置、边角料、模具、工时、良率、外协加工费、设备维修等事项展开,缺乏明确的"受害对手方",难以通过举报发现,只能依靠成本差异分析识别。针对交易型舞弊建立的防控与检查方法,不能直接适用于生产型舞弊。

图3 案件高发环节变化与2025年环节分布
02

作案手段由贿赂回扣向资产侵占演变

收受贿赂和回扣类案件占比由52%降至30%;挪用资产、盗窃资产类分别升至4%和7%,敲诈类(2%)重新出现。在资金流向全面留痕的条件下,非现金资产因"无流水、只有单据"成为当前管控最薄弱的领域。样品赠品、退换货、废料边角料、外协维修等事项,金额小、笔数多、单笔均可解释,但会持续侵蚀毛利,应纳入台账管理和持续性审计。

图4 作案手段变化与国内外三大类舞弊对比
03

举报与内部审计仍是发现主渠道,外部举报价值突出

通过内部举报发现舞弊的企业占79%,通过内部审计发现的占75%,通过外部举报发现的占53%(企业口径)。外部举报来源中,供应商占67%、匿名者44%、客户36%、离职员工35%——供应商最了解采购环节的真实价格与竞争格局,是最具价值的外部监督力量,但多数企业尚未为其建立可用的举报通道。大数据分析作为发现渠道仅占9%,舞弊者自首占5%;81%的企业对参与舞弊的举报者设有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政策,"给出路"机制初见成效。

图5 舞弊发现渠道与处理方式
04

团伙作案比例首次超过单人作案

2025年,内部多人勾结案件占44%,首次超过内部单人作案(28%);内外勾结占28%。团伙作案可击穿"不相容岗位分离、双人复核"等以单人舞弊为假想的控制设计,且串供后访谈突破难度大。防范团伙作案应依靠数据关联分析:同一手机号、同一收款账户、同一注册地址、关联工商信息等,单项信息不构成证据,交叉比对即可形成线索网络。

内部多人勾结 44% 内部单人作案 28% 内外勾结 28%
05

舞弊人员年轻化特征反弹

舞弊者中30岁及以下占45%、31~40岁占41%,合计86%;30岁及以下占比2019年为44%、2022年降至37%、2025年反弹至45%,"29岁现象"依然突出。工作年限1~5年者占52%;入职不满一年者由11%回升至23%。女性舞弊者占比由13%升至29%,已高于国际水平(25%)。防范依据应是岗位权力与流程暴露程度,而非年龄、性别等人口特征;基于"年龄+性别+岗位"的粗筛模型应予停用,转向基于行为异常的监测。

图6 舞弊人员特征:性别、年龄与作案方式
06

损失集中于"关键少数"岗位

《报告》显示,舞弊损失通常集中在"关键少数"岗位:所有者、中层和高级管理者占涉案人数不足23%,造成的损失却达41%;普通职员占涉案人数48%,损失占比仅28%。查处难度与损失规模呈反向分布,若监察资源按"案件数量"配置,将系统性偏离损失重心。高管离任审计、重大案件专项资源保障应形成制度安排。

关键少数涉案不足 23% 造成损失占比 41% 普通职员损失占比 28%
07

追赃能力总体强于国际,但完全挽回比例仍低

舞弊者平均获利276万元,企业平均损失459万元,获利仅为损失的60%,约40%的损失以低价处置资产、虚高采购价格、利润流失等形式向外流失,本身不在可追回范围内。损失挽回方面,45%的企业挽回50%以上,11%完全挽回,6%未挽回任何损失,挽回能力总体强于国际水平(ACFE报告未挽回比例为57%)。设置追回奖金的企业平均挽回49%,未设置的为46%,激励边际效果有限。预算应更多投向"缩短发现时长",其杠杆效果大于事后追偿。

图7 外部举报来源、损失挽回情况与司法移送障碍
08

司法移送存在"最后一公里"障碍

30%的企业未将舞弊者移交司法机关。原因评分(满分100分)显示:缺乏足够证据(56分)与舞弊者已赔偿损失(56分)并列首位,影响企业声誉居次(44分)。前者反映取证能力不足——调查若从谈话切入、证据固定滞后,易导致移送时证据不满足标准;后者反映"以赔代罚"倾向,个案理性但将风险外部化至整个市场。

未移送司法机关 30% 证据不足 56分 影响企业声誉 44分
09

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本身无显著作用,执行才有效

回归分析表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程度对抑制舞弊无显著作用,有效执行才能显著降低舞弊发生。信息系统内控执行程度较高的企业舞弊概率为61%,较低的为69%。25个业务环节"建立健全"平均77.92分、"执行"76.72分,建设与执行存在落差。审计监察部门应将"关键控制点执行率"纳入检查与报告范围。

内控建设平均 77.92分 内控执行平均 76.72分 执行高低企业舞弊率 61% vs 69%
10

三项"挂钩"机制被证明显著有效

实证结果显示:将内控缺陷与责任人业绩评价挂钩的企业,舞弊概率为59%(未挂钩67%);将监察部门考核与查出案件数挂钩的企业为61%(未挂钩79%);内审业绩考核与反舞弊挂钩可显著提升损失挽回程度。但落地比例偏低:仅42%的企业将监察考核与案件数挂钩,仅35%将内审绩效与反舞弊挂钩(较2022年下降)。内审队伍同时收缩,人员总数6人以下的企业占66%,10~49人规模的仅21%;91%的内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53%具备7年以上反舞弊经验,队伍经验尚可、规模与激励不足。

图8 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得分及考核挂钩效能对比

第三部分 · 工作建议

对审计监察工作的六条建议

1

将发现时效纳入考核

建立分环节的发现时长(从异常发生到被发现)统计,与挽回金额分开评价;对超过一定时限未突破的线索实行强制上会复核。

2

补齐非现金资产管控

对废料、边角料、样品赠品、退换货、外协维修五类事项单独建账、单独定价、定期与市场价比对;对样品赠品出库实行台账化,将废料率、良率、单耗、外协结算单价纳入持续性审计模型。

3

对外部人开放举报通道

在采购合同与廉洁协议中写明供应商举报入口与书面回执时限;将离职员工纳入举报渠道覆盖范围;重新校准举报奖励比例,避免奖励普遍停留在损失的1%~5%。

4

以数据关联防范团伙作案

对供应商、客户、外协方与员工的工商信息(股东、高管、地址、电话)建立关联图谱;对报销、差旅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发现线索后先固定系统日志、门禁、资金流水,再实施谈话。

5

证据标准前置

调查启动即按"可立案"标准固定书证原件、带时间戳的系统日志、银行流水与第三方证言;"不移交"决定实行审批留痕与理由归档。

6

优化内审资源配置与考核

保障关键少数岗位、离任审计与重大案件的资源投入;将内审考核由"项目完成数量"调整为"挽回及避免损失金额+平均发现时长";在三项"挂钩"中优先落实内控缺陷与责任人业绩评价挂钩。

第四部分 · 结语

舞弊不会消失,只会转移

《报告》反映的总体趋势是:舞弊总量持续收敛,但形态发生系统性变化——环节上由销售采购转向生产,手段上由现金转向实物,组织上由个人转向团伙,人员上更趋年轻。舞弊不会消失,只会转移;转移的方向,就是审计监察资源下一步应当配置的方向。建议会员企业对照上述十个信号开展一次自查,重点评估生产环节、非现金资产、外部举报通道、证据固定流程与考核挂钩机制五个方面,并将评估结果纳入下一年度反舞弊工作计划。

自查五个重点方面

生产环节 非现金资产 外部举报通道 证据固定流程 考核挂钩机制

附:数据口径说明

① 发现渠道比例为企业口径,指通过该渠道发现舞弊的企业占发生舞弊样本企业(257家)的比例;② 外部举报来源、作案手段等为多选题结果,合计可能超过100%;③ 平均损失459万元、平均获利276万元引自《报告》第四章图4-29相关分析;④ 国际对比数据引自ACFE《2024年全球舞弊报告》;⑤ 样本为联盟成员企业,代表治理基础较好企业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