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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集团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系统各类印章的管理,保障印章安全,确保印章使用符合集团制度规定,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是指集团系统各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实物印鉴及电子印鉴,包括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公司级印鉴,及部门章、各类业务专用章等部门级印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集团XX部门为集团系统印章工作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整个集团系统印章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四条 印章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拟定集团印章管理制度。

2、负责制订印章管理规范、标准及工作流程。

3、负责集团各类印章的刻制管理。

4、负责受理保管权限内各类印章的使用申请并提供用印服务。

5、对各单位印章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  印章保管权限

第五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所有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公司级印鉴(不含财务印鉴)及工程、招标、行政人事部门印章由XX部门系统负责保管。设立独立XX部门的产业集团及下属单位,相关印章由其XX部门负责保管。

集团系统各单位所有财务印鉴由集团财务系统负责保管。

第六条 对外无法律效力的部门章以及各类业务专用章、条形章等,由各单位自行保管。

 

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及领用

第七条 刻制部门

原则上,集团系统各类印章由XX部门统一安排刻制

集团领导交办的紧急事务涉及印章刻制的,经办部门应及时与XX部门联系刻制事宜,或根据实际情况在征得XX部门同意后自行刻制,刻制完毕后及时移交XX部门。 

第八条 刻制条件及审批

1、公司级印章:经集团批准注册成立新公司或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由工商注册登记经办部门直接联系XX部门刻制。

2、部门级印章:实际业务工作确需刻制部门章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联系XX部门刻制;各部门内部工作所需业务专用章,经相应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联系XX部门刻制。除行政人事、招投标、工程部部门印章外,其他部门印章均须加刻“对外无效”字样。

第九条 印章备案

各类公司级印章刻制完毕后,均须按规定在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备案回执等相关资料须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条 印章领用

各部门自行保管的印章刻制完毕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到XX部门办理印章领取手续并留取印模备案。

第十一条 严禁私刻印章、伪造、变造印章,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直至开除的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印章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必须保证印章保管及办公环境满足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负责保管公司级印鉴的相关部门须为保管印章配备专用保险柜及其他安全设施;其他部门自行保管的印章须放置于带锁的抽屉或柜内,钥匙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负责公司级印鉴管理的部门,须实施以下专门的安全保障措施:

1、建立严格的印章管理人员资格审核机制,对印章管理候选人员品行、操守等作必要的背景调查,以避免发生管理风险。

2、印章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请假时,须安排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接替并履行严格的印章清点及移交手续。节假日期间需安排具有印章管理资格的人员进行值班并办理印章业务。

3、用印工作原则上须在印章室内完成,确需安排携章外出用印时,集团总部须经副总裁以上公司领导审批,地区公司及下属单位须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印鉴发生被盗被抢事故时,印章管理部门须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根据指示采取对应措施。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及用印经办人均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对于用印文书中涉及的信息不得谈论、传播

 

第六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用印事项均须履行审批程序,报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应报上级领导审批的用印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威胁、强制印章保管人员用印。

第十八条 用印资料须与审批内容一致,任何人不得使用与领导审批内容不符或审批范围以外的资料前来用印,杜绝错误用印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 所有用印应按要求登记台帐,保证每次用印均可追溯。各类用印台帐及审批依据须定期装订归档。

第二十条 审批权人无法对用印申请进行及时签批的,如确需用印,须由用印申请人使用XX部门专用录音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请示审批权人同意,并由印章管理人员确认方可盖章。用印申请人须在审批权人返回后及时完成补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严禁在空白纸张、凭证、介绍信和便函上用印,确属必要的特殊情况,集团总部由董事局主席审批,地区公司及下属公司由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章  印章的更换及作废

二十二 印章因磨损、遗失等原因需要更换或废止的,需提交更换或废止申请。公司级印章,集团由印章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下属公司及地区公司由公司负责人审批;部门级印章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十三 申请废止的印章须交回XX部门。如因机构变动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由XX部门封存半年以上再按实际情况处理。

第二十四 凡刻制时已备案的印章,申请作废后须到公安部门报备,并根据当地规定进行销毁。作废公示及备案所形成的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XX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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